中国足球彩票关于印发景洪市边境和澜沧江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建设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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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8-06-27 14:53
景政办发〔2018〕9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度假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景洪市边境和澜沧江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建设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足球彩票
2018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边境和澜沧江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建设方案
为加快推进中国足球彩票跨境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试点工作,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水平,有效降低境外重大动物疫病传入风险,促进跨境肉牛贸易,带动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畜产品安全,根据《西双版纳州边境和澜沧江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建设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景洪市与缅甸山水相连,无天然隔离屏障,加之历史形成的边民同耕混牧、通婚互市等传统,每年从边境便道非法入境偶蹄动物多达50万头以上,不仅加重国内动物疫病防控严峻形势,并对畜牧业安全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带来极大威胁,严重影响边境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实施跨境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加强区域内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卫生监管、打击走私等能力建设,构建强有力的跨境动物疫病防控人工屏障与防控网络,努力确保区域内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对疏通中缅肉牛进出口贸易渠道,促进中缅边境地区肉牛及其产品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建设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政府对辖区内的区域化试点管控能力负总责,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充分整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部门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的能力建设机制。
(二)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全市统筹规划跨境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能力建设,整体推进。严格按照全省统一规划设定的指定口岸(通道)、疫病监测实验室、检疫审报点、公路缉私(查)与动物卫生监督联合检查站建设标准建设。
(三)突出重点,分组投入。本着事权与财权一致的原则,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争取国家立项支持。按照全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项目、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集中力量推进能力建设。
三、建设目标
(一)形成完备的市、乡镇二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动物疫病应急防控管理体系。
(二)区域内动物疫病防治、动物疫情监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应急管理能力达到国家标准。
(三)中、缅两国形成跨境动物疫病联防联控合作机制,显著提升境外指定区域的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四)境外动物疫病传入和公共卫生风险显著降低,全市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卫生质量安全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四、建设内容
在严厉打击走私贩运动物非法入境的基础上,重点建设完善国家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任务计划2018年完成。
(一)国家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点建设
完善景洪国家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点,开展边境地区重大动物疫病跨境动物疫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提升边境地区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
1. 兽医实验室能力。市兽医实验室2018年前通过兽医实验室考核。其场所面积、设施设备、技术力量、经费保障和生物安全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完善兽医实验室分子生物学检测设备,具备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小反刍兽疫病原学检测能力。
2. 监测预警能力。以省、州、市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为依托,完善动物疫病监测网络,配备动物疫病快速采样监测专用车辆,定期开展常规监测、集中监测、应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 疫苗冷链体系。建设完善省、州、市三级疫苗冷链体系,配备与疫苗需求量相匹配的冷库及冷藏运输车。乡镇配备足量的冰箱、冰柜、冷藏包,保证疫苗运输、保管和使用全程无缝对接。
4. 提升规模养殖场疫病防控能力。
一是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防疫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悬挂动物防疫监管责任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加强巡查监督。对规模养殖场实行不同频次的监督管理:对养殖场每30日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建立规模养殖场(小区)巡查制度,每次巡查要填写巡查监管记录,实行痕迹化管理。
三是推进动物防疫条件达标验收。对新建规模养殖场在选址、布局等方面进行提前把关,严格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完善审批档案。
四是加强规模养殖场综合防控。监督规模养殖场严格执行封闭管理、免疫、消毒、报检、无害化处理等规定,发现畜禽异常 情况及时报告。
5. 提升村级防疫员技能。
一是开展技术培训。市农业和科技局将结合春秋两季动物防疫行动,举办动物防疫技术培训班,对村级防疫员开展法律法规和防疫技术培训,年内培训不少于两次。
二是加强免疫档案痕迹管理。做到免疫装备齐全、免疫操作规范、免疫档案及免疫户口册填写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
(三)动物卫生监管能力
1. 监督执法机构。加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建设,设立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
2. 检疫申报点。每个乡镇建设不少于2个产地检疫申报点,检疫业务用房、检疫检测及检疫证明机打出证设备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屠宰场(厂、点)设立独立的检疫监督工作室,配备与检疫监管工作相适应的快速检测、机打出证等设备。
3. 检疫监督执法设备。配备检疫监督执法快速检测车、执法办案、现场快速监测、调查取证工具和培训等相关设备,切实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水平和检疫监督执法能力。
4. 监管信息化。升级完善市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管理系统,配齐相关设施设备,对区域内检疫监管、监督执法、信息报送等环节实施“互联网+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管理,进口屠宰用肉牛隔离检疫场和屠宰场等重点环节实时视频监控,实现实时查询、有效监管和可追溯。
(四)公路缉私(查)与动物卫生监督联合检查站(点)
1. 设置地点。在G8511思小高等级公路景洪市野象谷段建设高速公路缉私(查)与动物卫生监督联合检查站1个。
2. 公路缉私动物隔离场。建设公路缉私(查)与动物卫生监督流动检查点动物隔离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选址、布局、建设,对查获动物进行隔离、检疫和处置。
3. 警示标志。在公路缉私(查)和动物卫生监督流动检查点与动物卫生监督联合检查站等主要交通道口设置非临时性的警示标志,共设置4个警示牌。
4. 管理制度。健全公路缉私(查)和动物卫生监督联合检查站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查验制度和动物消毒检验检疫制度,完善相关工作记录台账,实现对区域内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环节的有效监管和可追溯管理。
5. 打击动物及其产品走私举报奖励机制。建立举报奖励机制,设立专项奖励基金,依托基层组织,群防群控,综合治理,鼓励群众举报提供肉牛走私线索,依法开展专项查堵。对查获的活体动物及其产品依法进行拍卖处理,其收入重点用于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和专项奖励基金建设。
(五)跨境动物疫病联防联控合作机制
1. 建立合作机制。建立中缅跨境动物疫病防控合作与交流。
2. 开展联防联控。建立完善边境地区动物疫情信息的共享平台,在境外指定区域合作开展动物免疫、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动物疫病跨境传播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工作。
3. 对外交流与培训。中缅边境地区定期组织召开联防联控工作会议,组织开展兽医行政管理、动物疫病防控等方面的业务和技术培训。
(六)应急处置能力
1. 应急物资储备。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标准和名录,市人民政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配备应急处理工作必需的交通、通讯和疫情处置装备,储备相应防疫物资。
2. 应急指挥机制。加强市、乡镇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确保应急指挥系统有效运行。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建立突发预备队,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科学处置能力。
3. 动物疫情报告。及时准确报告疫情,完善动物疫情举报核查制度,分级核查举报疫情,快速反应、果断处置,记录归档及时、规范。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措施。市政府跨境动物区域管理及产业发展试点领导小组定期对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全力推动工作落实。市政府打私办负责组织开展打击牲畜活体及冻品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能力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基建资金落实;市财政局负责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市国土局负责做好能力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工作;市环保部局负责动物隔离场、屠宰加工场等环评工作;市交通局负责在公路上设立公路缉私与动物卫生监督联合检查站、警示牌的审批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境外肉牛养殖、贸易、加工经营企业和指定口岸(通道)的管理工作;市农业和科技局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口屠宰用肉牛的检验检疫、境外隔离区和境内隔离场的监管工作。乡镇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能力建设任务和工作措施。
(二)机制保障。市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督导边境和澜沧江防控能力建设工作,与相关部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落实建设任务,建立工作责任体系,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分阶段,分年度进行检查考核与督导。切实抓好基础性工作的规范和管理,将涉及能力建设的各项工作统一规范,形成上下一致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
(三)条件保障。市政府加大政策保障力度,建立稳定、持续的能力建设资金投入机制,并将运行保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配齐动物疫病防控、监测、检疫监管、应急管理等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执法装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储备物资等,按时按标准完成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四)编制保障。加强边境动物疫病防控队伍建设,增加市乡镇两级防控人员编制,满足全市开展边境和澜沧江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建设人员所需。增编单位包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普文公路动物检查站、勐龙畜牧兽医站、景哈畜牧兽医站、嘎洒畜牧兽医站、勐罕畜牧兽医站。
附件:1. 景洪市跨境动物疫病防控管理办法
2. 景洪市跨境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试点动物疫情应
急预案
附件1
景洪市跨境动物疫病防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跨境动物疫病防控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跨境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西双版纳州跨境动物疫病防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洪市领域内的跨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管理。
第三条 景洪市商务局主管全市跨境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西双版纳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境动物隔离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封闭式区域化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对并移交地方进入屠宰场屠宰的动物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口屠宰用肉牛的屠宰检疫按照农业部制定的检疫规程执行。
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进口屠宰肉牛实施屠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第六条 跨境动物疫病管理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管理规范、风险可控的技术要求,加强口岸检验检疫监管,有效防范境外动物疫病传入。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组织、督促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备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等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程序、密度和质量等情况。
第二章 境外进境动物隔离检疫
第十条 外经贸企业及其代理人境外组织收购进口屠宰用肉牛,须在境外指定的区域接受隔离检疫,并加施身份标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及时派人现场检疫,经境外预检合格后,由进口商提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边检预报其数量、运输工具种类、启运时间、途径口岸、进境时间、入境目的地和原始舱单电子数据等。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检疫处理从业单位,对进境动物的场地、通道、用具进行彻底消毒。在检验检疫、海关和边检机构的监督下,经指定入境口岸(通道),凭随运输工具携带的国外官方出具的正本《动物健康证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运输工具“消毒处理证明书”等办理动物入境通关手续。
第三章 境内进境动物隔离检疫
第十一条 进口屠宰用肉牛的境内隔离检疫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进口的屠宰用肉牛需在指定的隔离场内接受隔离检疫,到达隔离场后,检验检疫机构应核对动物的数量及健康状况。
第十二条 按每个圈舍规定的数量将动物放归圈舍;动物进入指定圈舍后未经检验检疫监管人员批准,不得移动至其他圈舍。
第十三条 饲养人员应在24小时内登记每个圈舍的动物数量、标识编号。检验检疫机构驻场兽医应对相关情况认真核查,发现与证书不符的立即上报。
第十四条 自动物全部进入隔离检疫场所之日起,须在7日内全部屠宰完毕。检验检疫机构对整个隔离检疫过程实施监管。
第十五条 需要延长隔离检疫监管期限的,应当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第十六条 隔离检疫期间,如发现动物一类和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和其他异常情况,按照《景洪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处置。
第十七条 隔离检疫结束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剩余饲料、用具、隔离检疫场所、动物粪便、污水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动物的,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和《动物卫生证书》,检验检疫机构对不合格动物做扑杀、销毁(包括深埋、焚烧或高温化制)处理。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实施扑杀销毁的全过程实施监管,按规定进行拍照、摄像,收集和保留相关资料;监督对不合格动物可能污染的场地、圈舍、用具进行有效的防疫消毒。
第四章 进境动物屠宰前监管
第二十条 检疫合格屠宰用肉牛调出隔离检疫场所3天前,进口商需按每天屠宰量制定《进境屠宰用肉牛屠宰计划》。《进境屠宰用肉牛屠宰计划》报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人员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调出隔离检疫场所的屠宰用肉牛实施分批核销管理。每批动物运往屠宰场需填写《进境屠宰用肉牛分批核销单》。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调出隔离检疫场所的屠宰用肉牛出具《进境屠宰用肉牛调离单》,准予运至屠宰场进行屠宰。
第二十三条 进口商凭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通关单》向海关申报,在完结海关相关手续后,进入屠宰场。
第二十四条 进口屠宰用肉牛进入屠宰场前,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屠宰场办理交接手续,景洪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管,共同核对屠宰用肉牛数量、标识编号等信息,并在《进境屠宰用肉牛调离单》上签字确认。核对无误后,屠宰用肉牛即进入待宰圈等待屠宰。
第五章 进境动物屠宰检疫
第二十五条 景洪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向指定的屠宰场派驻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屠宰场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的肉牛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六条 进入屠宰场的待宰肉牛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进境屠宰用肉牛调离单》和佩戴的畜禽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在肉牛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
第二十七条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或B),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二)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骨、角、生皮、原毛的检疫还应当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肉牛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场动物附具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屠宰检疫记录。回收的《进境屠宰用肉牛调离单》应当保存十二个月以上。
第六章 跨境动物疫病监督
第三十条 贯彻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打击违法走私活动,支持合法贸易的开展。
第三十一条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边防等对边境一线联合开展巡查,加大对非指定口岸(通道)查缉力度,严防进口肉牛非法流出试点区域。
第三十二条 在出入景洪市境内的关坪高速公路边防检查站(包括213国道检查站)设立公路缉私与动物卫生监督联合检查站,加强公路交通联合查堵。公路缉私与动物卫生监督联合检查站重点以公安边防为主,相关打私部门配合,24小时开展联合查缉勤务,强化运输环节监管,严防走私及无动物检疫合格证的动物及其产品流向市外。
第三十三条 由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海关、公安、检验检疫、商务、市场管理、食药监等部门建立联防联动机制,对辖区大型仓储、冷库、农贸批发市场、交易市场、停车场、交通物流等进行清理整顿,加强市场和运输车辆监管,及时发现和打击流通领域及运输环节的贩私活动。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缉私部门查获涉嫌走私的活牛,经检验检疫部门检疫合格的走私活牛,交由市政府拍卖给项目区内的屠宰经营户或屠宰企业。检疫不合格活牛,由市打私办统一按打私程序处置,由市打私部门共同配合完成。
第三十五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足球彩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景洪市跨境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试点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中国足球彩票跨境动物(牛)突发疫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应对突发跨境动物疫情,确保畜牧业持续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西双版纳州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景洪市行政区域内突发跨境动物(牛)疫情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跨境动物(牛)疫情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部门联动、协调配合,依法应对、果断处置的原则。
1.5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跨境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跨境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口蹄疫疫情: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又在中国足球彩票发生,或牛海绵状脑病等疫病传入中国足球彩票。
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1.5.2 重大动物疫情
口蹄疫疫情: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乡镇或者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者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疫情。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呈暴发流行。
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1.5.3 较大动物疫情
口蹄疫疫情:在14日内,有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有10个以上乡镇发生,或有20个以上疫点。
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1.5.4 一般动物疫情
口蹄疫:在14日内,有1个乡镇发生,或有5个以下疫点。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发生,或有10个以上20个以下疫点。
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有1个以上乡镇呈暴发流行。
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西双版纳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景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他有关市级专项预案和保障预案相衔接。
2 组织体系
2.1 市突发跨境动物(牛)疫情应急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跨境动物疫情,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市突发跨境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突发跨境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市农业和科技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和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西双版纳海关、西双版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公安边防大队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跨境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1.1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加强突发跨境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1.2 市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将跨境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或区域规划。
2.1.3 市商务局:负责针对国外可能对中国足球彩票跨境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设限等问题,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单位制订相关应对措施,组织好跨境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
2.1.4 市农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跨境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实施、检查、督导突发跨境动物疫情防控措施;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经农业部授权,发布突发跨境动物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评估扑疫及补偿等费用使用情况和疫情损失等。
2.1.5 市公安局: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突发重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中的违法行为,协助查处经营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打击利用疫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保障疫点(区)封锁、动物扑杀等疫情处置工作的实施,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查处在网络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恶意攻击党和政府的行为。
2.1.6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跨境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职情况,查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
2.1.7 市民政局:负责受损人员的安抚救济工作;负责落实疫情处置过程中伤残、死亡人员有关补助、补贴和奖励政策;负责指导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2.1.8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突发跨境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免疫、监测、控制等有关工作所需经费,监督相关经费和捐赠资金的使用。
2.1.9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高速公路建立“绿色通道”,确保运送突发重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防疫物资的车辆优先快速通行,配合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工作,以及疫区封锁工作。
2.1.10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疫情监测,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信息;按照职责分工监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单位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防控措施。
2.1.11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指导疫区内人员防护,做好疫区高危人群的预防、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及医疗救治等工作。
2.1.12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动物产品进入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采购、生产加工、销售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后的病死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中人用药品、医疗防护用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2.1.13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突发跨境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涉外事务。
2.1.14 西双版纳海关:依法打击走私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参与境外疫情的防堵和突发跨境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1.15 西双版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动物疫情信息,及时通报市人民政府。
2.1.16 市公安边防大队:参与境外动物疫情的防堵工作及边境地区突发跨境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及强制扑杀工作。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和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
2.3 乡镇突发跨境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针对突发跨境动物疫情,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2.4 现场指挥机构
市、乡镇突发跨境动物疫情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视疫情情况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相应工作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时,市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5 专家组
市突发跨境动物疫情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突发跨境动物疫情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为参与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提出相应级别疫情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建议,负责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培训,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期评估建议等。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全市建立突发跨境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市农业和科技局根据日常监测信息和可能导致疫情的风险信息,开展风险识别与登记、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林业局、西双版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日常预防准备工作,及时向市农业和科技局通报可能导致疫情的信息,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突发跨境动物疫情预警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划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布红色预警;预判可能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布橙色预警;预判可能发生较大动物疫情的,发布黄色预警;预判可能发生一般动物疫情的,发布蓝色预警。
3.2.2 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由省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动物疫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需经国务院应急办或农业部批准后发布;黄色、蓝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包括疫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3.2.3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级别应当根据疫情发展的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进行调整;当确定不可能发生疫情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并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调整和解除须经国务院应急办或农业部批准。
3.3 疫情报告
市农业和科技局设立疫情报告公开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跨境动物(牛)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
市应急指挥部应按国家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疫情。
3.4 疫情确认与公布
疑似突发跨境动物(牛)疫情的,市农业和科技局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农业部认定的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确诊。
突发跨境动物(牛)疫情由省农业厅认定,必要时由农业部认定。突发跨境动物(牛)疫情由农业部公布或授权省农业厅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突发跨境动物疫情。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跨境动物疫情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统一指挥疫情处置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动物疫情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市突发跨境动物疫情指挥机构负责疫情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州指挥部提供指导。
当疫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在做好前期基本应急工作的基础上,应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降低响应级别。
对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或国务院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和指挥疫情处置工作。
4.2 先期处置
疑似突发跨境动物(牛)疫情确诊前,市应急指挥部对发病场(户)采取隔离、消毒,限制动物及动物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等临时先期处置措施。
对临床症状典型的,可能迅速扩散的疑似疫情,市人民政府可依据专家组临床诊断报告,采取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先期处置措施。
4.3 响应措施
突发跨境动物(牛)疫情时,市、乡(镇)突发跨境动物疫情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 疫区封锁
认定发生一般、较大动物疫情的,由市农业和科技局按照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由市人民政府发出封锁令;认定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州农业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由州政府发出封锁令。
4.3.2 技术处置
按规定对染疫及其相关动物进行扑杀,并进行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疫区开展环境清洁、消毒灭源。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对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3.3 疫情监测
开展疫区、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的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疫情跟踪和溯源,及时报告疫情信息和发展情况。
4.3.4 限制交易
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做好封锁期间农贸市场动物产品管理等工作。
4.3.5 情况通报
市应急指挥部定时向州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疫情处置情况。
4.3.6 治安维稳
做好突发跨境动物疫情处置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造谣传谣等行为,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7 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跨境动物疫情应对工作信息,加强动物疫病的科普宣传,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3.8 处置记录
参加疫情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能职责详细记录疫情处置过程,根据疫情级别,由相应层级突发跨境动物疫情指挥机构办公室进行汇总。
4.4 响应终止
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对疫区进行彻底终末消毒后,经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终止应急响应。
4.5 应急响应流程图
(见附件)
5 后期工作
5.1 后期评估
突发跨境动物(牛)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后,对重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情况,市应急指挥部申请州应急指挥部组织进行评估;对一般、较大动物疫情处置情况由本市应急指挥部组织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
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 维护稳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做好动物产品的供给,保持药品、动物和动物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严厉查处引发疫情的违法行为和借机制造社会恐慌的行为。
5.3 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和恢复生产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市民政局要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突发跨境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加强队伍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的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农业和科技局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与动态管理,保障应急工作需要。市财政局应将突发跨境动物疫情日常管理、应急物资储备、扑杀补偿、疫情处理、监督执法、疫情监测、培训演练等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提供充足资金保障。市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应保障突发跨境动物疫情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保证应急工作需要。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跨境动物疫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响应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运、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防疫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
6.4 技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突发跨境动物疫情样品采集、监测、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配备与使用;提升本市动物卫生指挥调度技术平台的装备水平,实现应急处置指挥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6.5 卫生防护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要开展好人畜共患病疫情的人间监测,并及时向兽医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物防疫科普知识宣传和突发跨境动物疫情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增强社会防范意识;组织开展应急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提升应急人员业务技能;根据疫情形势,制订相应的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预案评估,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位预案的变化情况和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域突发跨境动物疫情预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应急响应流程图
应急响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