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创诉西双版纳尚谷睿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2〕106号)送达公告
- 来源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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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2-12-19 15:18
西双版纳尚谷睿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赵创诉西双版纳尚谷睿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西双版纳尚谷睿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2〕106号)。
景劳人仲案决字〔2022〕10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赵创的所有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撤销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