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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松云诉西双版纳福贤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景劳人仲案字﹝2022﹞292号)开庭通知书等送达公告

  • 来源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3-01-03 18:09

西双版纳福贤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6N6C3K7J;法定代表人:傅文福):

本委受理武松云的劳动报酬仲裁申请一案后,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景劳人仲案字﹝2022﹞292号)《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本院现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并于2023年3月6日至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混路5号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劳动仲裁窗口

联系人:杨斯予  联系电话:0691-2141722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1月3日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武松云诉称;2019年4月5日,申请人受被申请人1聘用,在被申请人1处担任驾驶员,工资每月3500元。申请人入职后,一直服从公司管理,妥善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2019年5月10日,公司负责人傅文福安排申请人驾驶车牌云KW1671的轻型封闭货车运送货物到勐海县代理商处。申请人接到指示后,于下午15时左右出发前往勐海县。途中案外人李建新驾驶的货车侧翻撞向申请人驾驶的货车,导致申请人被挤压在驾驶室受伤。伤后,申请人自行支付了部分医疗费,被申请人1也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1借款的形式),前后住院三次,共计75天。2020年9月3日,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作出2020-1-07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所受事故伤害符合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2022年9月30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申请人构成伤残七级。 经向西双版纳州统计局查询,西双版纳州2021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7486元。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1应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以及住院伙食补助等。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即3500元/月×13个月=45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8个月的平均工资,即97486元/年×8个月÷12个月=6499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22个月的平均工资,即97486元/年22个月÷12个月=178724元;停工留薪期的工资12个月,即3500元/月×12个月=4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75天,即100元/天×75天=7500元。以上合计338714元。

停工留薪期届满后,被申请人1虽未安排工作给申请人,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也至今未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1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截止2022年12月10日为2年零7个月,则被申请人1应向申请人支付3500元/月×31个月=108500元。

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的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向申请人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38714元(具体计算方式见事实与理由);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届满后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期间的工资10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