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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月诉西双版纳新窝置业服务有限公司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3〕22号)送达公告

  • 来源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3-02-10 18:18

西双版纳新窝置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税月西双版纳新窝置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西双版纳新窝置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322)。

景劳人仲案决字〔202322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税月与西双版纳新窝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之间于2021816日至202291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西双版纳新窝置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271日至2022914日拖欠申请人税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1098.48元(大写:壹万壹仟零玖拾捌圆肆角捌分);

三、被申请人西双版纳新窝置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税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46410.61元(大写:肆万陆仟肆佰壹拾圆陆角壹分);

四、被申请人西双版纳新窝置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税月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6365.33元(大写:陆仟叁佰陆拾伍元叁角叁分);

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63874.42元(陆万叁仟捌佰柒拾肆元肆角贰分),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