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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应贵诉西双版纳启沣供应链有限公司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3〕118号)送达公告

  • 来源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3-11-03 16:30

西双版纳启沣供应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啊应贵西双版纳启沣供应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西双版纳启沣供应链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3118)。

景劳人仲案决字〔2023118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西双版纳启沣供应链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啊应贵于2023年4月29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西双版纳启沣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啊应贵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8321.83元(大写:捌仟叁佰贰拾壹圆捌角叁分);

三、被申请人西双版纳启沣供应链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啊应贵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7月31日解除。

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8321.83元(大写:捌仟叁佰贰拾壹元捌角叁分),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