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嘎洒街道西双版纳汇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6?11”一般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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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3-11-07 09:39
根据《中国足球彩票关于景洪市嘎洒街道西双版纳汇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6·11”一般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景政复〔2023〕761号),现将景洪市嘎洒街道西双版纳汇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6·11”一般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公告如下:
2023年6月11日18时44分许,在景洪市嘎洒街道民航路20号,西双版纳汇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经中国足球彩票批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嘎洒街道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 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经调查认定,西 双版纳汇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6·11”事故是一起因触电造 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基本情况
西双版纳汇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532801xxxxxxxx13,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玉崩都,该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谷物种植(除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储藏及其他相关服务;谷物销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粮食收购;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豆及薯类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蔬菜种植;新鲜蔬菜批发;蔬菜种植(除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新鲜水果批发;初级农产品收购;茶叶种植;畜禽收购;牲畜销售;(不含犬类);水产品收购;水产品零 售;鲜蛋零售;鲜肉零售;鲜肉批发;鲜蛋批发: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粮食加工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25日,注册 资本:伍佰万元整,住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嘎洒镇曼掌宰村委会民航路 22号(天地人和)。
法定代表人:玉崩都,女,布朗族,1990年xx月xx日出生,现年32岁,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中国足球彩票大荒坝村委会xx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xxxxxxxxxx。
实际出资人:张添,男,汉族,1991年xx月xx日出生,现年 32 岁,住沈阳市沈河区翰林路xx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319xxxxxxxxxx.
西双版纳汇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修召集人:陈大明, 男,198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家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索桥村委会瓦窑xx组。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xxxxxxxxxx.
2023年4月1日,西双版纳汇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双版纳天地人和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西双版纳天地人和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将位于景洪市嘎洒镇曼掌宰村委会民航路 22号(天地人和)的临时建筑房屋和周边的部分场地出租给西双版纳汇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西双版纳汇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3年 4月25日,事故发生时,该公司实际出资人张添为了对临时租赁来的景洪市嘎洒镇曼掌宰村委会民航路22号(天地人和)的临时建筑房屋和周边的部分场地进行装饰装修,聘请了事先认识的陈大明负责为其公司进行装饰装修工作,未与陈大明签订相关的装饰装修承包合同,仅口头要求陈大明为其公司的临时建筑房屋和周边的部分场地进行装饰装修,装修所需的材料、以及工人的工资均由该公司实际出资人张添支付。
该公司自成立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未建立任何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重混乱。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11日15时许,西双版纳汇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修召集人陈大明安排工人代文书、曹廷聪(死者)、顾怀富、张启兵到景洪市嘎洒镇曼掌宰村委会民航路 22 号(天地人和)的厂房安装风扇及电灯线路开关搭接作业。16 时50分许,曹廷聪和代文书一起到该厂房的锅炉房处安装电风扇线路搭接,由代文书扶住楼梯,曹廷聪负责爬上铝合金楼梯,站在距地面约5米高的铝合金楼梯上进行电风扇线路开关搭接作业,工人曹廷聪在搭接完零线包裹后,继续搭接火线过程中发生触电,曹廷聪从距地面5米高的铝合金楼梯上摔倒地面。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景洪市嘎洒镇曼掌宰村委会民航路 22号(天地人和)的西双版纳汇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时建设的小玉米加工厂房内,厂房东北侧设有一锅炉房,锅炉房靠北侧的墙体处支有一铝合金楼梯,楼梯左上侧见未搭接完成的电线线路。
(五)伤亡人员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曹廷聪,男,族,1982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家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黄竹林社区居民委员会曹家梁子村xx号六组,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xxxxxxxxxx。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80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6月11日16时46分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拨打120急救,并拨打110报警,110指挥中心将事故情况报至景洪市应急管理局,景洪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将事故情况报至中国足球彩票应急指挥中心,并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二)事故形成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顾怀富、代文书等人立即为曹廷聪进行心肺复苏急救,120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后,120医务人员立即将曹廷聪转移至 120救护车送往医院就行抢救,曹廷聪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三)善后情况
截至目前为止,西双版纳汇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书,由西双版纳汇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先行垫付20万元人民币给死者家属,用于死者的丧葬,下一步双方将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死亡赔偿及其他费用的纠纷,善后工作现未得到妥善处理。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1.死者曹廷聪在未取得低压电工证,未断开上级电源,未经验电、未佩戴绝缘手套、未对带电线路进行绝缘包裹等遮蔽措施,登高作业未系安全绳的情况下进行电风扇线路开关搭接作业时发生触电,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西双版纳汇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家标准。未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安全管理缺失,聘用不具备专业装修知识、技能,未取得低压电工证的工人陈大明、曹廷聪(死者)、代文书、顾怀富、张启兵对生产加工小玉米的厂房进行装修工作,致曹廷聪(死者)在进行电风扇线路开 关搭接作业,搭接火线过程中发生触电,导致事故发生。
2.玉崩都作为西双版纳汇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该公司成立来,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它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任何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混乱。未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人曹廷聪的违规操作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以上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通过调查、取证,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和相关人员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死者曹廷聪在未取得低压电工证,未断开上级电源,未经验电、未佩戴绝缘手套、未对带电线路进行绝缘包裹等遮蔽措施,登高作业未系安全绳的情况下进行电风扇线路开关搭接作业时发生触电。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曹廷聪已经死亡,故不追究其责任。
(二)西双版纳汇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家标准,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未制定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该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人曹廷聪的违规作业行为;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应当进行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景洪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西双版纳汇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玉崩都作为西双版纳汇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一、二、三、四、五、六款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应当进行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景洪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753元,给予西双版纳汇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玉崩都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零柒佰元整(¥10700.00)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建议
(一)事故整改
1.西双版纳汇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必须确实履行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西双版纳汇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西双版纳汇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不断完善、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西双版纳汇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大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事故防范建议
西双版纳汇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景洪市“6.11”事故调查组
202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