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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3-11-07 17:24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04月21日,冯自红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EUNWCE06L286****,电机号JYEHL1000****)沿野象谷火车货运站路段往策磨线方向行驶,20时42分许,行至野象谷火车货运站大门200M处,与道路前方杨昆全停在路边的云D8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D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冯自红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责任认定

1、当事人冯自红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15mg/100ml)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轻便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驾车时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穿拖鞋)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行至事故地点时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及时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过错。

2、当事人杨昆全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且在夜间临时停车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前照灯、示廓灯、后位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四)、(五)项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冯自红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昆全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事故处理情况

该事故已按程序进行事故认定、案件已按程序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