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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3-11-07 17:29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1日,钱发聪驾驶云KM6***号五菱牌LZW6441JY型小型普通客车沿勐养镇至嘎角寨公路由勐养镇方向驶往菜秧河方向,10时10分许,行驶至勐养镇至嘎角寨公路K6+900M处路段时,与对向由董洪亮驾驶的苏GZ3***号陕汽牌SX4250MC4型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GQT**挂号田宇兴牌ZRT9401CCYE型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相撞,造成钱发聪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1、钱发聪在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至标划有中心线且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路段遇对向来车时未靠右侧通行、超速行驶(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公路不得超过70km/h,实际车速83 km/h),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过错。

2、董洪亮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反光标识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行至事故路段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该路段由南向北方向行车道禁令标志限速40 km/h,实际车速77 km/h),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及时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应承担次要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钱发聪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董洪亮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事故处理情况

该事故已按程序进行事故认定、案件已按程序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