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象往版纳” 管理办法(试行)
- 来源 :景洪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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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3-11-08 14: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景洪市农产品品牌建设,规范景洪市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以下简称“公共品牌”)的使用与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农业整体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共品牌专指景洪市“象往版纳"公共品牌。公共品牌的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
第三条 申报使用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登记,且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均在本市境内。
(二)农产品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正规技术操作规程执行,进行标准化生产,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并通过农业相关部门或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生产许可证、品牌商标证书中的一项或多项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农产品,可以免检获得公共品牌使用授权。
(四)农产品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没有消费者投诉或负面新闻影响的。
(五)使用主体申报人应当向公共品牌持有单位签订品牌使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使用期限、双方权利、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四条 需要使用公共品牌的使用主体向区域公共品牌持有单位提出申请,持有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并授权使用。
第五条 对符合使用公共品牌的主体在2023年至2025年期间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品牌管理机构
第一条 管理机构名称及职责
景洪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品牌监管和审批。职责如下:
(一)决定各企业关于“象往版纳”品牌名称、商标、徽记的使用。
(二)审批公共品牌年度计划。
(三)制订和修订“象往版纳”名称、商标、徽记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制定品牌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公共品牌与企业品牌建设年度规划。
(五)组织制定品牌宣传推广规范,并对各授权使用单位进行审核。
(六)组织对品牌建设等相关重要问题的研究。
(七)管理品牌名称、注册、变更、保护、续展、使用和转让等事务。
(八)组织对涉及品牌商标侵权的维权活动。
第二条 运营机构名称及职责
景洪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西双版纳中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品牌运营机构,有效期5年。职责如下:
(一)负责品牌注册。
(二)负责制定品牌运营年度计划。
(三)负责授权使用主体申报的初审。
(四)负责实施各类品牌主题活动计划。
(五)负责线上线下品牌旗舰店的搭建和运营。
(六)负责品牌宣传规划。
(七)负责授权产品的运营推荐。
第三条 品牌战略规划
品牌战略规划应结合发展战略规划每三年制定1次,品牌规划可以由景洪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行制定,也可以委托专业咨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制订专项的品牌战略规划。对于既定的品牌规划,应根据政策,市场和授权单位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制订。
景洪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公共品牌战略规划,编制宣传营销设计系列指导意见,以及设计标准及制订。品牌规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确定公共品牌的核心价值,品牌建设目标定位,理念和品牌组合管理架构。
(二)为实现公共品牌建设目标提出实施方案,并使其符合发展战略, 价值观和城市文化。
(三)对不同的品牌实施方案进行比较,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 品牌年度计划
景洪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年年初制定品牌建设年度计划,年底对计划的实施进行总结、评估。品牌年度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确定品牌年度建设应实现的目标和定位。
(二)确定为实现本年度品牌建设目标计划的实施策略。
(三)确定本年度推广方式:计划在平面媒体,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上发表软文(包括接受媒体专访)或投放广告的数量,频率。
(四)确定本年度品牌建设预算。
(五)确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调整与修订
(六)落实以上各项的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品牌保护和维护工作
(一)景洪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品牌实施监测,由专人员负责品牌危机预警及监测工作,制定危机预警,品牌危机管理制度规定。
(二)设专人负责商标权注册,保护及维护工作。品牌危机管理的信息报送,公司针对各自企业,产品和服务品牌出现的品牌危机突发事件及 处理情况进行及时上报说明,并备案与品牌管理部。
第三章 品牌使用申请资格
第一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向景洪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品牌授权。
第二条 申请使用主体须具有良好的维护公共品牌的能力,有为公共品牌内使用进行服务的制度和物质保障,能提供高质量的产品。
第三条 申请授权的农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来源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行业的农产品,产品不得含有各种违规添加剂。
(二)在特定的生产区域内大于等于50亩的生产基地,并拥有企业注册商标。
(三)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具有良好的品质和美誉度、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发展空间、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四)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生产许可证、品牌商标证书中的一项或多项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农产品优先授权。
(五)获得相关部门认定的荣誉(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等)的农产品优先授权。
第四章 品牌评价指标
第一条 建立以知名评价、质量评价、市场评价为主,经营评价为辅, 兼顾发展评价和效益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条 知名评价主要考核被评分公共品牌的产品实物质量和持续保 持这种质量水平管理的能力。实物质量水平主要通过质量标准,质量检测 和质量认证得以体现,质量管理能力主要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员工培训体现。
第三条 市场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公共品牌产品的市场稳定性和市场领先度。市场稳定性主要反映消费者对被评价公共品牌产品的认可和忠诚程度,主要体现为被评价公共品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销售增长率,生产品牌产品的企业数量与结构以及进入行业的时间;市场领先度主要反映被评价公共品牌的市场竞争能力,主要体现为品牌溢价能力,市场覆盖面(销售范围),市场化程度,产业化水平和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力。
第四条 经营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公共品牌产品的经营状况与经营手段,反映被评价公共品牌的经营能力,经营状况主要体现为被评价公共品牌产品的经营秩序,产品包装,产品防伪和产品满意度,经营手段主要体现为产品宣传,渠道开发和售后服务。
第五条 发展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公共品牌的发展潜力,主要通过被评价公共品牌的技术研发,规模水平,品牌支持和技术装备水平等指标进行衡量。
第六条 效益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公共品牌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销售利润和资产利润两个指标来衡量,社会效益以年利税, 富民效应,地方形象和区域发展四个指标来衡量。
第七条 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评价指标权数等,由景洪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第八条 景洪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负责对公共品牌进行价值评估。并按相关规定申请省级、国家级驰名商标的申请。
第五章 授权公司、名称、商标、徽记的使用管理
第一条 凡使用公共品牌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景洪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要对申请单位的资格、声誉、产品质量水平、质量管理 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查,提出意见,并审批。
第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通过的申请,由小组办公室在草拟并组织签订品牌名称、商标、徽记的使用授权协议,协议中要明确规定授权方和被授权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经小组批准授权的经营主体,允许在其产品包装上印刷公共品牌图标,允许在宣传营销活动中使用公共品牌名称。
第四条 取得使用授权资格的单位,必须在批准的产品上按照规范的名称、规定的格式使用品牌名称、商标和徽记。
第五条 使用公共品牌名称、商标、徽记的单位,必须接受景洪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接受检查或严重违反品牌宣传规范的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授权协议规定,取消对该单位使用公共品牌名称、商标、徽记的授权、并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公共公用品牌、商标的。
(二)有以次充好、不按要求管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产品质量不达标,消费者反映强烈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的。
(五)不按规格分级、统一包装进行销售的。
(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章 品牌推广管理
第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公共品牌管理与推广的管理部门,负责品牌的管理,对品牌使用单位的宣传营销等方案进行审核。
第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其他授权主体在工作中要保持紧密的协 调,时时沟通组织品牌宣传及危机管理。
本办法由景洪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象往版纳” 区域公共品牌文字、徽记及宣传标语。
2.“象往版纳”区域公共品牌授权申请表。
3.《景洪市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象往版纳”品牌使用授权协议书》。
4.《景洪市农产品电子商务区域公共品牌相关产品质量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景洪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