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切换成纯文本
  • 页面放大功能
  • 页面缩小功能
  • 页面配色功能
    • 页面原始配色
    • 黑底黄字白链接
    • 黄底黑字蓝链接
    • 蓝底黄字白链接
    • 白底黑字蓝链接
  • 十字辅助线功能
  • 示屏放大器功能
  • 页面后退功能
  • 页面前进功能
  • 退出无障碍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景劳人仲案字〔2023〕260、261、262、263、264号)

  • 来源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3-11-10 17:57

西双版纳金星啤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曹少圆、曹顶强、田长海、克相、刘春华诉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遣散费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日内,并于答辩期或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二日上午(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3年12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景洪市清泉路32号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仲裁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任俊霆

联系电话:0691-2565069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