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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3-11-13 10:11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01月20日,杨成罗驾驶无号牌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该车悬挂云KFK87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号牌)沿曼秀线由南向北行驶,18时20分许,行驶至曼秀线K3+400M时,与对向岩应驾驶的云KY2460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成罗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杨成罗经景洪市中傣医医院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1、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

(1)当事人杨成罗未戴安全头盔、醉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187.94mg/100ml)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未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过错。

(2)当事人岩应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时速50km/h,限速15km/h),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部分过错。

2、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杨成罗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岩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事故处理情况

该事故已按程序进行事故认定、案件已按程序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