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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3-11-13 10:30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4月24日,霍龙驾驶冀AY0***号乘龙牌LZ4250H5DC1型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A**NX挂号燕赵春晖牌HHC9400CCYE型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国道喀东线(喀纳斯-东兴)由景洪向勐仑方向行驶。20时07分许,行驶至喀东线K8321+300M(曼么新寨路段)处与对向由鲍渝驾驶的无号牌建设牌110-9E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该车悬挂云KU9***号本田WH100-2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号牌,鲍渝背上背着其外孙女普桐艳)会车过程中,两车发生碰撞,导致二轮摩托车倒地后普桐艳被半挂车左后轮碾压当场死亡,鲍渝受轻微伤,无号牌建设牌110-9E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该车悬挂云KU9***号本田WH100-2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霍龙驾驶冀AY0***号乘龙牌LZ4250H5DC1型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A**NX挂号燕赵春晖牌HHC9400CCYE型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向勐仑方向驶离现场,民警于2023年4月25日12时30分在勐腊县勐捧镇勐润村找到冀AY0***号乘龙牌LZ4250H5DC1型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A**NX挂号燕赵春晖牌HHC9400CCYE型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及其车辆驾驶人霍龙。

二、事故责任认定

1、当事人霍龙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的公路上行驶,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未注意观察对向来车情况安全驾驶。且在事故发生后,未知道事故发生,驾驶车辆驶离现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过错。

2、当事人鲍渝驾驶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已改变、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虽有违法行为,但与此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无过错。

3、当事人普桐艳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无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霍龙承担此事故的全要责任,当事人鲍渝承、普桐艳无责任。

三、事故处理情况

该事故已按程序进行事故认定,霍龙涉嫌交通肇事案,已于2023年7月6日立案侦查,并于同年07月07日取保候审,7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