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切换成纯文本
  • 页面放大功能
  • 页面缩小功能
  • 页面配色功能
    • 页面原始配色
    • 黑底黄字白链接
    • 黄底黑字蓝链接
    • 蓝底黄字白链接
    • 白底黑字蓝链接
  • 十字辅助线功能
  • 示屏放大器功能
  • 页面后退功能
  • 页面前进功能
  • 退出无障碍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景养政 罚(决)字〔2023〕第MY001号)

  • 来源 :景洪市勐养镇人民政府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3-12-11 18:02

康龙     身份证号:412824**********39

你于2023年11月28日10时00分,在景洪市勐养镇昆洛路大青树旁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道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景洪市勐养镇综合执法队财务室办理罚款缴纳,方式一:致电财务室办理,电话0691-2430940,联系人:何双寿。方式二:到现场办理,地址:景洪市勐养镇综合执法队(昆洛路35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因无法直接送达,通过电子彩信送达至今未有异议和确认,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公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景养政 罚(决)字2023MY001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足球彩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6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691-2430940

联系人:先生 李女士

联系地址:景洪市勐养镇昆洛路35号



                          景洪市勐养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