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切换成纯文本
  • 页面放大功能
  • 页面缩小功能
  • 页面配色功能
    • 页面原始配色
    • 黑底黄字白链接
    • 黄底黑字蓝链接
    • 蓝底黄字白链接
    • 白底黑字蓝链接
  • 十字辅助线功能
  • 示屏放大器功能
  • 页面后退功能
  • 页面前进功能
  • 退出无障碍

关晓红诉昆明新知集团有限公司景洪分公司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4〕4号)送达公告

  • 来源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4-01-30 17:31

昆明新知集团有限公司景洪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关晓红昆明新知集团有限公司景洪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昆明新知集团有限公司景洪分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44)。

景劳人仲案决字〔20244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裁决被申请人昆明新知集团有限公司景洪分公司支付申请人关晓红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20742.5元(大写:贰万零柒佰肆拾贰圆伍角);

二、裁决被申请人昆明新知集团有限公司景洪分公司支付申请人关晓红的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7542.72(大写:柒仟伍佰肆拾贰圆柒角贰分);

三、驳回申请人关晓红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28285.22元(大写:贰万捌仟贰佰捌拾伍圆贰角贰分),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