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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麟诉西双版纳中云文旅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4〕1号)送达公告

  • 来源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4-01-30 17:37

西双版纳中云文旅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刘彦麟西双版纳中云文旅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西双版纳中云文旅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41)。

景劳人仲案决字〔20241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刘彦麟与被申请人西双版纳中云文旅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2017年11月16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西双版纳中云文旅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刘彦麟支付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579720元(大写:伍拾柒万玖仟柒佰贰拾圆整);

三、被申请人西双版纳中云文旅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刘彦麟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圆整);

四、被申请人西双版纳中云文旅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刘彦麟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五、被申请人西双版纳中云文旅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刘彦麟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六、驳回申请人刘彦麟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699720元(大写:陆拾玖万玖仟柒佰贰拾圆整),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诉讼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