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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健诉西双版纳中云文旅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4〕2号)送达公告

  • 来源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4-01-30 17:38

西双版纳中云文旅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杨健西双版纳中云文旅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西双版纳中云文旅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42)。

景劳人仲案决字〔20242裁决书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杨健的所有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诉讼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