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城投)
- 来源 :景洪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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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2-22 17:33
编号:〔2023〕067号
景洪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3年5月30日在景洪市江南滨江片区新老大桥间、西双版纳大桥下游防洪堤680米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景洪市自然资源局于 2023年8 月 25 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景自然资源罚决〔2023〕387号),并于 2023 年 8 月 25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因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经催告后仍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景洪市人 民政府已责成景洪市自然资源局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工作。我局决定从2024年7月24日开始依法对你(单位)建设的上述违法建筑组织强制拆除。
请你(单位)在2024年7月23日前将存放于被强制拆除标的物内的所有财物清理完毕,因逾期未清理财物而造成的损失由你(单位)自行负责。
景洪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