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健波诉云南雨馨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4〕7号)送达公告
- 来源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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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2-22 18:06
云南雨馨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李旺金:
本院受理的潘健波诉云南雨馨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云南雨馨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李旺金送达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4〕7号)。
景劳人仲案决字〔2024〕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云南雨馨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潘健波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圆整)。
二、被申请人云南雨馨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潘健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5500元(大写:伍仟伍佰圆整)。
三、驳回申请人潘健波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6500元(大写:壹万陆仟伍佰圆整),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