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 告
景洪市公安局勐龙派出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扣留了一批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请被扣留机动车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景洪市公安局勐龙派出所接受处理。逾期未处理的,车辆将依法进行强制报废,所得价款上缴国库(被扣车辆名单可在景洪市政务网/index.dhtml进行查询)。
联系方式:0691-2123235
联系地址:景洪市公安局勐龙派出所(景洪市勐龙镇中国足球彩票朝阳宾馆旁)
特此公告
景洪市公安局勐龙派出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