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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纲诉西双版纳扬达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4〕68号)送达公告

  • 来源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4-08-16 17:23

西双版纳扬达广告制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李文纲诉西双版纳扬达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西双版纳扬达广告制作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468)。

景劳人仲案决字〔202468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西双版纳扬达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李文纲自20211010日起至2023103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西双版纳扬达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文纲自20222起至20231030间拖欠的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19486元(大写:壹万玖仟肆佰捌拾陆圆整);

三、被申请人西双版纳扬达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文纲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圆整);

四、驳回申请人李文纲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27486元(大写:贰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圆整),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