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尖丙诉西双版纳九晟全案定制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4〕83号)送达公告
- 来源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4-10-11 09:53
西双版纳九晟全案定制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玉尖丙诉西双版纳九晟全案定制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西双版纳九晟全案定制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4〕83号)。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span>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西双版纳九晟全案定制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玉尖丙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西双版纳九晟全案定制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玉尖丙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9500元(大写:玖仟伍佰圆整);
三、被申请人西双版纳九晟全案定制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玉尖丙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共计人民币37587.07元(大写:叁万柒仟伍佰捌拾柒圆零柒分);
四、驳回申请人玉尖丙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47087.07元(大写:肆万柒仟零捌拾柒圆零柒分),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