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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案

  • 来源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4-10-17 11:58

今年以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神圣职责,坚持和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说的“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持续强化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多途径、多方式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2起,呵护生命之源。

一、案情简介

2023117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执法人员对景洪市勐罕镇曼岭水库“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检查时发现,周某、曾某在一级保护区内分别从事橡胶鲜胶水、胶块收购活动,收购过程中产生的含胶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收胶点旁路面,有污染曼岭水库水源的安全隐患景洪分局初步判断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报请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同意后,立即对两个收胶点立案并开展调查。

二、处理处罚情况

周某、曾某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从事橡胶鲜胶水,胶块收购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31116日,景洪分局对周某、曾某分别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立即停止收购经营活动,对周边含胶水痕迹进行清理,严禁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橡胶鲜胶水、胶块收购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20231222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周某、曾某的收胶点已搬离,并将土地恢复原状。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景洪分局报请州生态环境局同意,决定周某、曾某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批评教育

?/span>三、启示意义

饮用水水源地是一个地区的重要生态屏障,保护好优质水资源,既是水源地辐射地区老百姓的福音和期盼,也是主管部门不可逾越的责任。景洪市现已划定2个地级市(澜沧江、曼点水库)、5个千吨万人、7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目前,正在进行澜沧江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调整)、2个乡镇级和5个乡镇级以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加强饮用水源地的“划、立、治”工作,监测和执法监督并重执行,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100%达标。

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参与和管理固然是水源地保护的最基础和最强有力的支撑,但每一位群众的自觉行动和参与更是确保水源地干净与安全的不可或缺的力量支持。本案中,周某、曾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虽然在执法人员的监督和教育下,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及时遏止了水源污染事件的发生,同时,启示我们要大力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政策解读和业务咨询,督促社会个体都应将保护水源地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生态红线,呵护好我们的生态之源、生命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