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 来源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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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08-30 15:33
西双版纳勐关橡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6PBKGC5T?/span>
法定代表人:杨建新
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罕镇勐宽村
2023年6月30日及2023年7月13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于对西双版纳勐关橡胶有限公司开展了调查,1.该公司从事橡胶加工生产未取得环评批复,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2.作为实际产污单位未重新办理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投入生产;3.雨污分流不彻底,雨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混接,废气处理设施喷淋水存在外排风险;4.回水池侧下方靠近勐宽河的位置设有一根水泥管,有部分水体从水泥管排放口外排至勐宽河;5.煤渣露天堆放至厂区回水池旁,未采取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6.清洗烤胶车的废水未经处理,外溢至环境。2023年7月5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西环责改字〔2023〕44号),要求你公司1、立即停止生产,尽快取得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未完成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禁止投入生产;2、完善厂区雨污分流,禁止雨水管与污水管道混接;3、拆除或密封回水池侧下方靠近勐宽河的位置的水泥管排放口,严禁废水外排;4、易产生扬尘的煤渣严禁露天堆放,采取有效覆盖、铺路利用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上述行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试行)》、《生态环境损坏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2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环罚〔2024〕16号),对你西双版纳勐关橡胶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捌仟元整(?438,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1日你西双版纳勐关橡胶有限公司收到西环罚〔2024〕16号处罚决定书后,2024年3月15日向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提交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经研究决定,待你公司根据2023年12月20日与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景洪分局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履行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后同意你公司的分期申分期缴纳罚款申请,截至目前,你公司未能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未在期限内履行决定书中处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捌仟元整(?438,000.00)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西双版纳勐关橡胶有限公司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限2024年9月7日前缴纳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捌仟元整(?438,000.0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自2024年9月7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容 电话:0691-2120895
地址:景洪市纳昆康巷3号 邮政编码:66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