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勐罕“6·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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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4-12-31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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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1
(一)肇事车辆司机基本信息及相关人员基本信息.........................1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2
(三)安全管理情况...................................................3
(四)事故发生经过...................................................4
(五)事故现场情况...................................................4
(六)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5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5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5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5
(三)善后情况.......................................................5
三、事故原因分析.....................................................6
(一)直接原因分析...................................................6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6
四、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9
(一)事故责任人员..................................................10
(二)其他涉案单位..................................................10
(三)有关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10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1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1
(二)对有关部门的处理建议..........................................11
(三)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建议................................11
六、事故主要教训....................................................12
(一)未成年饮酒问题屡禁不止........................................12
(二)对于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的源头管理不到位........................12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3
(一)进一步加强关于“未成年人禁止饮酒”的宣传教育..................13
(二)进一步强化对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的源头管理......................13
(三)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13
2024年6月7日22时55分,景洪市勐罕镇环坝路与喀纳斯-东兴(喀东线)交叉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一般事故,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16911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经中国足球彩票批准,成立了由景洪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总工会、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局、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景洪大队二中、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勐罕镇人民政府参加的景洪勐罕“6.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监察委、市检察院监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等手段,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性质和责任情况,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景洪勐罕“6.7”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未成年人无证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且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违规改装的超速通过十字路口的货车相撞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司机基本信息及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1.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哈尼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腊县XXX,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经公安网查询,该身份证件持有人无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记录。
2.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白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XXXXXX,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玉溪市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持准驾车型B2类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2014-11-18至2024-11-18,系云XXXXXX号豪沃牌ZZ3317V426HD1型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人。
3.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员: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傣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交通方式:乘坐云XXXXXX号望雅摩托牌WY150T-4C型普通二轮摩托车。伤害程度:死亡。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肇事二轮摩托车
望雅摩托牌WY150T-4C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云XXXXXX,车辆所有人:玉某某,登记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罕镇XXXXXXXXXXXX,车辆状态:正常,使用性质:非营运,品牌型号:望雅摩托牌WY150T-4C型,车辆识别代号:XXXXXXXXXXXXXXXXX,发动机号码:XXXXXXXX,该车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XXXXXXXXXXXXXXXXXXXX,保险有效期自2024年1月3日16时30分至2025年1月3日16时30分止。
2.肇事重型自卸货车
豪沃牌ZZ3317V426HD1型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云XXXXXX,车辆所有人:三某,登记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XXXXXXXXXXXXX,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豪沃牌ZZ3317V426HD1型,车辆识别代号:XXXXXXXXXXXXXXXXXX,发动机号码:XXXXXXXXXXXX,该车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保险有效期自2023年10月31日0时0分至2024年10月30日23时59分止。该车在国信安全统筹服务邯郸有限公司购买了机动车损失统筹、第三者责任统筹、车上人员责任统筹(驾驶员)等三种类型的统筹,统筹期限自2023年6月11日00时始至2024年6月10日23时59分59秒止。
(三)安全管理情况
豪沃牌ZZ3317V426HD1型重型自卸货车系货运车辆,车牌号:云XXXXXX,车辆所有人:三某,经核实,该车的经营使用管理均由三某的丈夫李某某负责。李某某雇佣驾驶员白某某负责驾驶该车辆,未签订书名的雇佣合同,仅口头约定雇佣工资。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7日晚上,沙某驾驶云XXXXXX号望雅摩托牌WY150T-4C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岩某),沿环坝路由勐罕镇曼远村方向往勐罕镇方向行驶, 22时55分许,行驶至环坝路与喀纳斯-东兴(喀东线)交叉路口处时,与沿喀纳斯-东兴(喀东线)由景洪往勐仑方向行驶的白某某驾驶的云XXXXXX号豪沃牌ZZ3317V426HD1型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沙某、岩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219国道喀东线(喀纳斯-东兴)8286公里+720米(喀东线与勐罕镇环坝路交叉路口)处。喀东线呈东西走向,东至勐仑镇方向,西至景洪市区方向。喀东线道路中心由黄色单实线分隔为同方向各一条车道,车道宽均为4.9米,两侧设有路肩,宽均为1米,道路两侧设有金属防护栏。喀东线西侧路口设有禁止标志(限制速度40km/h、禁止右转)、警告标志(十字交叉)、指路标志。环坝路属Y022乡道,呈南北走向,南至勐罕镇,北至勐罕镇曼远村,两侧路口设有减速带,北侧路口宽19.5米,南侧路口宽19.9米,两侧路口中心由白色单实线分隔成双向两车道,设置安全岛分隔右转车道。喀东线与环坝路交叉路口设置有交通信号灯,通行由交通信号灯控制,事故发生时交通信号灯工作正常。该路口机非混合通行,干燥沥青路面,夜间有路灯照明。
(六)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沙某以及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员岩某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169116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6月7日22时59分,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勐罕中队民警接到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勐罕镇八一红绿灯旁边的道路上,有一辆货车和二轮摩托车相撞,有人死亡”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事故现场。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按规定时间录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等待出警期间,驾驶员白某某设置了简易的现场保护措施。
2024年6月7日23时15分,事故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填写了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对现场进行照相一组,于2024年6月8日1时10分结束勘查工作。
(三)善后情况
因豪沃牌ZZ3317V426HD1型重型自卸货车在国信安全统筹服务邯郸有限公司购买了机动车损失统筹、第三者责任统筹、车上人员责任统筹(驾驶员)等三种类型的统筹,并非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商业险,目前联系不上统筹公司,未进入商业险理赔阶段。
死者岩某的尸体于2024年6月13日火化;死者沙某的尸体于2024年6月15日土葬。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沙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中乙醇含量为:201.96mg/100mL血)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驶过程中未戴安全头盔且行经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直接原因之一。
2.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白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过程中,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限速40Km/h,时速45km/h),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鉴字第02284号、第02285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1)云XXXXXX号豪沃牌ZZ3317V426HD1型重型自卸货车: ①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喇叭装置功能均有效;②该车发生事故时行驶系不合格;③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④该车实际测量外廊尺寸与行驶证基本一致;⑤该车实际测量栏板高度与驾驶室所喷涂栏板高度不一致。
(2)云XXXXXX号望雅摩托牌WY150T-4C型普通二轮摩托车: ①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喇叭装置功能均有效;②该车发生事故时行驶系功能有效;③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④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不能鉴定。
2.云通司鉴中心【2024】理化鉴字第03476号、第03475号、第03477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意见书》鉴定意见:
(1)对抗凝管管装血液【抗凝管编号:01783772(沙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检验鉴定意见:送检的抗凝管管装血液(抗凝管编号:01783772)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1.96mg/100mL血,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10)的规定,酒精含量阈值达到80 mg/100ml或以上属醉酒驾车。
(2)对抗凝管管装血液【抗凝管编号:0200066016(白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检验鉴定意见:送检的抗凝管管装血液(抗凝管编号:0200066016)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0mg/100mL血。
3.云通司鉴中心【2024】病理鉴字第00444号、第00445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死因分析意见书》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岩某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的病理特征。
(2)被鉴定人沙某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的病理特征。
4.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速鉴字第00893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云XXXXXX号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5km/h。
5.云通司鉴中心【2024】驾乘鉴字第00029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驾乘关系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云X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时,沙某系驾车人,岩某系乘车人。
6.云通司鉴中心【2024】痕迹字第00159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1)云XXXXXX号在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室左侧后下饰板及轮眉后部泥灰减层的片状擦痕系与软质客体相碰擦形成。
(2)云XXXXXX号在重型自卸货车第一轴胎壁、轮辋及轮胎固定螺栓系与云KRW40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
(3)云XXXXXX号在重型自卸货车第一轴左后挡泥罩上方圆柱形横杆前缘及外端面、第二轴左轮前部挡泥板及其支撑杆的痕迹,货箱在前部及绳索固定扣表面泥灰减层局部附着毛发的碰擦痕系与软质客体相碰擦形成。
(4)云X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物架右侧断损,并见表层剥脱的擦压痕,发动机右侧外壳破损,右侧脚踏变形并见表层剥脱的擦压系与地面相擦压形成。
7.《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32801120240000039号)认定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
1.当事人沙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中乙醇含量为:201.96mg/100mL血)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驶过程中未戴安全头盔且行经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过错。
2.当事人白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过程中,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限速40Km/h,时速45km/h),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过错。
3.当事人岩某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虽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与此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对造成此事故的发生无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沙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白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岩某不承担责任。
四、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责任人员
1.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沙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中乙醇含量为:201.96mg/100mL血)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驶过程中未戴安全头盔且行经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2.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白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过程中,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限速40Km/h,时速45km/h),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3.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岩某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虽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与此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
(二)其他涉案单位
三某作为豪沃牌ZZ3317V426HD1型重型自卸货车的车辆所有人,其用于货运的重型自卸货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擅自改变已登记的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有关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1.勐罕镇人民政府
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没有严格对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抓本级安全生产工作。
2.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景洪市教育体育局
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及十五条硬措施要求,认识上、监管上、责任上、措施上仍不够清晰明确,落实不够有力。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沙某的行为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已经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部门的处理建议
勐罕镇人民政府、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景洪市教育体育局已由景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约谈。
(三)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白某某超速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2.三某用于货运的重型自卸货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擅自改变已登记的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西双版纳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景洪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未成年饮酒问题屡禁不止
首先,家庭教育缺失问题突出,部分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饮酒的危害后果认识不到位,甚至抱持一种错误的认知,导致家庭教育中并未强令禁止未成年人饮酒,这部分家长对于其子女饮酒问题基本上持包容态度,最终导致部分未成年人饮酒问题屡禁不止。
其次,商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对于向未成年人售卖酒水一事并未落实到位,在未成年人向其购买酒水时,仅只是询问一句是不是未成年人,甚至明知其是未成年人,仍向其售卖酒水,最终导致“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酒水”成为一句苍白的宣传标语。
(二)对于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的源头管理不到位
未成年人未经过系统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交通安全知识极度贫乏,根本谈不上对交通安全法规的自觉遵守,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横冲直撞”,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恶化了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对正常通行的交通参与人生命、财产构成严重的威胁。而对于未成年人禁止驾驶机动车的监管,基本上依赖于老师对于家长的提醒;相反在各部门日常监管宣传中,对于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基本上是监管不到位的,致使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仍然存在。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关于“未成年人禁止饮酒”的宣传教育
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禁止饮酒”的宣传力度,对于发现或者查获的未成年人饮酒实例,加大对未成年人父母以及向未成年人售卖酒水销售商的处罚,让包容或者纵容未成年人喝酒都收到相应的处罚,才能让所有人都警觉、警醒,将禁止未成年人饮酒落实为一项禁令,而不是空为一纸标语。
(二)进一步强化对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的源头管理
不要让禁止未成年驾驶机动车只停留在教育引导上,要通过教育、 严管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整治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上路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对学校周边交通环境秩序的管控,不定期组织警力对学生违规驾驶机动车行为进行整治等方式强化监管力度,既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也保护了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
(三)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
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广场、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广泛宣传超速、逆行、闯红灯、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危害和后果,加强警示教育效果。督促教育部门高度重视学校交通安全工作,全面加强在校学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采取校内与校外、社会与家庭教育相结合方式,充分利用涉及学生的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以案警示,不断提高学生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自觉性,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大力倡导文明出行、安全出行良好行为,乘坐车辆要戴安全带、安全头盔,减少学生伤亡率,坚决杜绝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加大宣传投入,充分借助各种信息传媒手段,形成有广度、有深度、有规模、有影响的宣传声势,扩大交通安全宣传覆盖面。坚持和完善媒体曝光机制,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公开曝光严重违法行为、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有效震慑警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共同营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