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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讷乡关于全面进入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期的通告

  • 来源 :景洪市景讷乡人民政府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5-01-02 11:5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视频会议要求,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森林草原防灭火各项工作,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西双版纳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全面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的通知》《景洪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全面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的通知》要求,结合景讷乡实际,现将2025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防火期起始时间

自2025年1月1日进入新一轮森林草原防火期。

二、森林草原火险区

景讷乡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草原、林木、林地等林(草)业用地及周边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禁下列行为:

1.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实行“六个严禁”:即严禁在林区内野炊烧烤;严禁在林区内吸烟乱丢烟蒂;严禁在林区内使用枪械狩猎;严禁在林区内上坟、烧纸、燃放鞭炮;严禁在林区内烧山造林;严禁在林区内烧灰、积肥、烧秸秆。

2. 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火险区,凡进入防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防火码或实名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严格执行用火审批制度。

3.严禁未经批准勘察、开采矿藏、修路、修电站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野外用火。

4.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或草原,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严禁被监护人单独进入林区、草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凡是违反以上规定及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违规用火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之规定,由县、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失火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放火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森林草原防灭火火警电话:12119。

景讷乡森林草原防灭火值班室电话:0691-2268119。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实行。

景讷乡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