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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试行)

  • 来源 :景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4-12-25 17: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和服务行为,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面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景洪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洪市范围内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原则,以市民、游客出行需要指导车辆配置,以政府监管引导企业竞争,实现全市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为市民、游客提供安全、便捷、绿色、低碳出行方式,提升城市品质。

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市民、游客依法使用、文明骑行,构建平安、便捷、舒适、安全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出行服务系统。

 共享电动自行车属于短时租赁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是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应承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遵守城市公共秩序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发挥好服务、监督职能。

第二章 运营企业准入条件

运营企业具备的资质和经营条件人员、车辆、设备、停车位等的配置情况,需在行业监管部门报备。报备文件包括 营业执照复印件、开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车辆设备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在规定的运营区域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规划等资料。

(一)运营区域有固定办公、中转维修场所;

(二)配备集中充电设施,充电安全要求达到国家行业标准;

(三)配足固定管理人员,维修、换电、保洁人员车辆调度人员。按照100辆车1人要求,配足停车点位找摆人员;

(四)运营规划区划定足额停车区域停车位;

(五)运营企业投放在运营线路上的车辆必须确保99%的完好率,具备线上、线下较好的服务能力具备及时修复故障车辆、及时回收废弃车辆的能力;

(六)运营企业可探索共享电动自行车公司与相关城市管理企业或人力资源企业,积极开展合作,动员城市管理人员有偿参与规范车辆停放管理工作,积极在本地提供就业岗位。

 运营企业应制定以下基本经营管理制度

(一)安全措施与紧急情况处置制度;

(二)运维人员管理制度;

(三)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共享电动自行车车辆运行维护制度;

(五)共享电动自行车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制度;

(六)日常工作、重大事件的影像存档制度;

(七)用户信用评价制度;

(八)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九)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十)故障、淘汰车辆报废、回收管理制度;

(十一)服务纠纷及投诉处理制度。

第三章 运营企业监督管理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网格化巡查制度,确定网格责任人,及时发现并处理车辆阻碍通行、影响市容环境等问题。

运营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因管理不善,被相关部门处罚的,应按时缴纳相应罚款,并及时整改问题

 运营企业应依法有序运作,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不得阻碍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第十 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考核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对运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考核实行100分制,每月不少于2次日常考核,每年组织年度总结考核的方式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考核内容包括:

(一)足额配齐找摆人员,按期支付找摆人员工资、福利,配发工作所需设备情况

(二)要求投放运营车辆、数量,划定停车区域、停车位,车辆朝向一致、整齐停放情况

(三)巡查违规投放、停放情况

(四)车辆脏污,车容不洁情况

(五)车辆找摆、调度情况

(六)车辆破旧、损坏情况

(七)车辆配置安全头盔情况

(八)城市水体、绿地等区域车辆清理情况;

(九)投诉处置情况;

(十)充电站、设备安全情况;

(十一)安全事故预防、处置发生情况

第四章 运营企业人员管理

第十 运营企业应配置运营管理、人力资源、财务、信息系统维护、线上线下车辆调度运维、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安管理、服务热线及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处置等专职人员。

第十 运营企业专职人员的管理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运营企业应根据不同岗位设置要求对专职人员进行相关上岗培训和考评,保证专职人员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并将培训考评情况建档备查;

专职运维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专职服务人员应文明服务,使用普通话和文明服务用语,耐心解答询问;

线下运维人员应统一着装,持证上岗,仪容端庄整洁,并服从行业管理人员日常检查和社会服务的监督。

第五章 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十 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共享电动自行车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不得加装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备,车辆在投放运前向行业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出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共享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挂牌,未注册登记挂牌的车辆不能上路行驶;

(三)车辆有统一品牌标志,每辆车有唯一性的编号和二维码;

(四)车辆应配备智能定位系统和具有数据通讯技术的智能锁;

(五)车身要符合国家和城市管理部门相关管理要求不得在车身粘贴、喷绘各种商业广告。

第十 调度运送车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鼓励运营企业使用新能源调度运送车辆,技术要求符合《厢式运输车》(QC/T 453)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二)调度运送车辆车身,需统一涂装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标识、服务热线;

(三)调度运送车辆只能用于共享电动自行车调度,不得从事其他物流运输。

(四)调度车辆不得超载运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行车。

第十 运营信息平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计时计费功能,平台应根据用户具体订单的时长或里程计算订单应付金额和实付金额,并及时发送至手机客户端通知用户

(二)对车辆具有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

(三)对线下运维人员具有监管、定位等功能。

第十 手机客户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运营企业的手机客户端应为用户提供注册、车辆查询、下单、支付、路径指引、停放引导、订单查询、保险提示、服务协议和意见反响等功能;

(二)运营企业禁止利用手机客户端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为企业、个人、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第六章 车辆投放、停放和调度

第十 车辆投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运营企业在投放车辆前,应提前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报告投放规模和方案计划,经同意后方可投放;

(二)根据行业监管部门要求,及时调整车辆投放规模和投放区域以及便于管理的措施;

(三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科学合理规范停车区域、点位设置,停车点位增加或减少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同意后方可实施。投放车辆应避开道路狭窄、影响人员车辆通行的区域;

第十 车辆停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有非机动车停放点位的区域,车辆应停放在该点位内,车辆朝向应与停车区位内箭头标识方向一致;

(二)在允许停放区位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

(三)不得在影响正常通行、商家店铺正常经营的区域内停放;

(四)不得在宽度低于2.5米的人行道上划线停放;

(五)不得在影响消防安的区域及人行道盲道上停放;

(六)禁止在政府确定的非机动车禁停区内投放和停放。

二十 运营企业应根据市民、游客需要科学布点,并利用“电子围栏”技术,明确告知用户适宜停车区和禁停区,综合采取经济惩罚、失信分值记录等措施,规范用户停车,确保车辆规范停放,减少对市容市貌与城市交通的影响。

第二十 运营企业应建立专职线下停放秩序管理维护团队,对重点区域、路段、点位实施专人定点驻守管理。

第二十 车辆调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运营企业应实时准确掌握区域内车辆停放状况,根据需求信息,制定调运计划,做好车辆停放秩序和调度管理,防止车辆过度堆积和供需不平衡;

(二)运营企业应及时响应行业监管部门提出点位调整和调度要求问题,运营企业应及时处理;

(三)行业监管部门车辆调度指令发出后,运营企业应在30分钟内完成调度工作未完成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 运营服务要求

第二十 用户注册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运营企业对用户实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实现对用户身份实时可查、可追踪的管理机制

(二)运营企业应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勾选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

(三)运营企业禁止为16周岁下群体提供注册服务。

第二十 运营企业应公示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 并在用户结束订单后明示订单明细,具体包括计费标准、骑行时长、订单总额、实付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 运营企业严禁收取会员费、加盟费、押金及预付金等,禁止收取押金、预付金等形式的预付款(包括但不限于:年卡、季卡、月卡)推行即用即付结算方式。运营企业需调整车辆经营服务单价,应提前30向相关部门报备,同意后方可实施调整。

第二十 运营企业日常维护标准

(一)管理车辆停放秩序,停放要求应按本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和损坏丢弃的车辆

(二)巡查车辆二维码脱落损坏、刹车失灵、车头歪斜、坐垫损坏、头盔缺损、链条脱落损坏等故障车辆,并及时进行维修;

(三)对车辆进行日常维保,定期对车辆进行性能检查、保养并做好清洁维护,确保运营车辆整洁完好。

第二十 运营企业应引导用户文明用车

(一)运营企业应建立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对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章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

(二)通过平台推送、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用户文明用车;

第二十 用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一)不按要求佩戴安头盔;

(二)不按规定道路行驶;

逆行;

违反规定载人;

(五)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

(六)用户非法占用、改装共享电动自行车,或者故意毁损车辆、停放设施,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七)未满16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 应急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运营企业应建立应对极端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及其他危及安全情况时的应急保障预案,做好相关人员、设备、资源和技术等组织准备,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运营企业在发现或接到车辆及设施设备遭蓄意破坏以及发生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后,应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置

(三)运营企业在发现或接到所属车辆出现大量堆积,严重影响交通,应及时对堆积的车辆进行清运,并按时清运完毕。运营企业未能将车辆清运完毕的,由相关部门代为应急处置,处置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

第八章 投诉处理

三十 运营企业应建立用户投诉受理机制,包括设置服务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和公布服务热线等,接受行业监管部门监督。

(一)服务热线应保证全天24小时开通,安排人员值班,并留存记录备查;

(二)车辆、智能锁等发生故障,服务人员应对用户的求助及时给予帮助和处理,相关记录留存备查;

(三)对用户投诉、咨询信息应在48小时内有处理结果,对用户的建议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反馈,处理记录应归档备查。

第三十 运营企业应对行业监管部门通知的投诉信息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于48小时内反馈行业监管部门。

第九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 不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线下运行维护不力、车辆乱停乱放、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事故不及时处理、拒不执行相关部门惩办措施和不服从管理的,依法撤销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 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运营企业需终止在运营区域的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30天向行业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依规退还预付金、押金等有关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

第十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十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加强共享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等违章现象的处力度,维护城市市容秩序。

第三十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的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 市教育局负责对在校学生做好平安骑行引导工作,教育未满16岁青少年不得骑行公共电动自行车。

第三十 市交警大队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对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人员违规行为进行管理处罚。

第十一章 用户行为

第三十八条 市民在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时,应遵守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信号规定,市民不得将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在禁停区域或妨碍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位置,市民应当妥善保管共享电动自行车,防止丢失和损坏,并按时归还。市民不得故意损坏、破坏或非法拆卸共享电动自行车设备和部件。市民不得向未满16周岁的人群提供骑行条件。

第三十 景洪市乡镇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