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景洪市教育体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 来源 :景洪市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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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5-03-21 09:12
为严格贯彻落实《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精神,全面规范景洪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景洪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景洪市教育体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景洪市教育体育局
2024年7月11日
景洪市教育体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规定
一、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阶段学校,下同)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发改、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未经审批或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可以集中预收,按学期或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二、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
中小学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三项。收费减免严格执行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规定。
(一)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
1.保教费。全市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执行《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州教育体育局 州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西发改价格〔2023〕317号)规定。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按普惠性政策相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保教费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因故不能入园、休学、退(转)园、园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停学的,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天计退保教费。保教费减免执行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规定。
2.服务性收费一项,即伙食费。
3.代收费五项,即校服费、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乘车(含校车)费、外出活动费。
幼儿园(含民办)收费管理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4〕638号)规定。除规定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义务阶段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
1.服务性收费二项,即伙食费和课后服务费。
(1)伙食费。严格执行《西双版纳州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西双版纳州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西教体发〔2020〕31 号)文件要求,伙食费据实按月收取,按餐计退,不得营利,价格调整必须充分征询学生及家长意见,并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学生进餐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采用更改作息时间、限制学生出入等手段变相强制学生在校就餐。食堂收支盈余部分及预收伙食费结余部分必须全部退还给学生。
(2)课后服务费。课后服务收费执行《景洪市发改局等四部门转发〈西双版纳州发改委、财政局、教体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初中)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景发改价格〔2022〕9号)和《西双版纳州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财政补助经费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西财教发〔2022〕400 号)规定,坚持家长自愿、非营利性、成本补偿兼顾家长承受能力的原则,城区学校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400 元;农村学校(乡镇的中、小学校)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 300 元。脱贫户、低保户、特困供养、孤残等四类家庭子女的学生免费参加课后服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相关费用按国家、省相关政策予以减免。
2.代收费四项,即教辅材料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考试费、校服费。
(1)教辅材料费。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度,即中小学校任一学习阶段一个学科只向学生推荐一套教辅材料。教辅材料按照“全省统一目录、州级推荐版本、县级监督管理、学生自愿选购”的原则进行管理。凡进入校园的教辅材料必须经过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评议,学校只能从云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内代购,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不得从中牟利。严禁在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之外向学生强制推荐订购图书、报刊、杂志等学习资料。寒暑假作业本费和课堂作业本费并入教辅材料费,不再单独作为代收费项目。
(2)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按照中国足球彩票规定执行。
(3)考试费。按《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的通知》(云财综〔2012〕74号)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云价收费〔2013〕70号)政策规定执行。
(4)校服费。校服收费执行《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1〕3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校服费。学校因管理需要统一着装的,应本着经济实用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购置校服,并按成本收费,不得盈利。小学阶段最多不超过3套,初中阶段最多不超过2套。”校服管理执行《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校服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教函〔2023〕161号),学校应建立健全校服送检制度和检测报告公示制度,确保校服安全。同时,学生校服必须坚持“积极倡导、因地制宜、尊重自愿”原则,学校和老师不得强制学生统一着装。
义务教育收费严格落实“两免一补”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高中(含职高)阶段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
1.学费。普通高中执行《西双版纳州发改委 州财政局 州教育局关于调整规范高等学校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发价格〔2005〕68号)文件规定,规定,其中:一级一等中学700元/生.学期;一级二等中学600元/生.学期;一级三等中学500元/生.学期;二级中学400元/生.学期;三级中学300元/生.学期。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学生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学费减免执行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规定。
2.住宿费。坚持自愿原则,普通高、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执行《西双版纳州计委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西双版纳州教育局 关于适当提高我州高等中等职业院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西计价格〔2002〕304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50元/生.学期。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学生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
3.服务性收费,即伙食费。
4.代收费七项,即教科书费、教辅资料费、考试费、高考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校服费、军训服装费。
(1)普通高中教科书费收费标准执行省物价局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出版局核定的中小学教科书价格。
(2)教辅资料费。具体要求同义务阶段学校。
(3)考试费。按《关于重新核定高考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收费〔2011〕85号)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云价收费〔2013〕70号)政策规定执行。
(4)高考体检费。高考体检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项目必须符合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收费标准按照不突破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执行。
(5)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按照中国足球彩票规定执行。
(6)校服费。具体要求同义务阶段学校。
(7)军训服装费。普通高中在军训期间可向学生代收军训服装费。
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执行《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云发改收费〔2009〕1681号)规定;中等职业教育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执行参照《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云发改收费〔2009〕1681号)规定。
中小学幼儿园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收费执行《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教规〔2022〕2号)规定。收费减免执行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规定。
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6〕1077号)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210号)规定;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4〕638号)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1145号)规定。
三、建立收费负面清单制度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建立收费负面清单制度,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明令禁止或取消收费项目如下:
1.严禁将讲义资料、学籍托管、打印、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2.严禁中小学校代收商业保险,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
3.普通高中在军训期间,除可代收军训服装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及其它社会实践活动,不得向学生或变相向学生收取费用。
5.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
6.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以及省相关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补课费用。
7.严格执行课后服务相关文件规定,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向学生收取午托费。
8.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学生收取健康体检费(含中考体检费),学生健康体检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各中小学校与体检机构据实结算。
四、切实加强教育收费管理
(一)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资金使用情况、“两免一补”等减免政策以及投诉电话等在校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切实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各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二)严格教育收费缴存管理。学校要规范建立收费收缴管理制度,每个执收单位根据现有开设账户情况,指定一个专户作为单位资金收支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收费收支。工作人员当日来不及上缴收费的,须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办理完缴款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存教育收费。各校园要切实加强与开户银行的沟通联系,尽快实现学校收费电子化,同时,家长或学生以现金缴费的,学校不得拒收。学校要建立教育收费定期清点制度,每学期安排专人认真核对收费项目缴费学生人数、缴费金额,确保应缴费学生应收尽收,并确保收费金额与收费标准一致。涉及减免学生收费的,应符合国家减免政策规定。
(三)强化对第三方机构收费监管。加强对第三方机构收取费用(研学旅行费、社会实践费、商业保险费等)的监管,学校不得代收,不得从中牟利,不得向学生强制收费。学生自愿参加商业保险的,由学生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
(四)加强教育收费收支管理。教育收费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州相关文件规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支必须单独核算,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按规定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小金库”,严禁学校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