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云衡诉西双版纳思絮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5〕35号)送达公告
- 来源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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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5-05-23 15:54
西双版纳思絮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曾云衡诉西双版纳思絮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西双版纳思絮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5〕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曾云衡与被申请人西双版纳思絮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4年10月23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西双版纳思絮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曾云衡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2250元(大写:贰仟贰佰伍拾元整);
三、被申请人西双版纳思絮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曾云衡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8017.24元(大写:捌仟零壹拾柒元贰角肆分)。
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0267.24元(大写:壹万零贰佰陆拾柒元贰角肆分),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撤销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