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农业农村局委托景洪市农业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执法委托书
- 作者 :景洪市农业农村局
- 来源 :景洪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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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3-04-17 17:45
委托单位:景洪市农业农村局
法人代表:李柏忠
被委托单位:景洪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人代表:桂生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为市农业农村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备独立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为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经研究,决定将农业行政执法中的以下农业行政执法权,委托景洪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理。具体事项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景洪市行政区域内农业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景洪市农业农村局的名义行使以下执法工作。
(一)贯彻执行农业农村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参与拟订全市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制度、执法标准规范。
(二)开展调查处理涉嫌违反农业农村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投诉举报;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公开案件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开展有关兽医兽药、种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屠宰、动物防疫、种子、肥料、农药、农膜、植物检疫、渔政、农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农村宅基地、农业种质资源等行政执法。
(四)开展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的渔业执法、监督、管理等工作,执行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安排布置的渔业执法工作任务。
(五)监督指导全市农业农村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培训。
(六)开展上级交办的案件查处工作;参与其他行业违法案件查处中涉及农业农村领域事项的联合执法。
(七)负责加强同司法机关的会商沟通、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等工作,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三、委托执法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法律法规,执行有关程序规定,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四、委托执法期限
2023年4月17日至2028年4月17日止。
五、委托执法责任
委托单位负责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受委托单位负责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委托单位(盖章):景洪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签名):李柏忠
2023年 4 月 17 日
被委托单位(盖章):景洪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签名):桂生
2023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