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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景)应急罚〔2025〕9号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5-06-23 16:38


被处罚单位: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邮政编码: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西双版纳州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4月3日的执法检查中发现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下列问题: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不足;2.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何某某低压电工证过期,现场正在动火作业人员刘某焊工证过期。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交书、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整改资料及照片等。

以上事实,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行为1处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对行为2处人民币10000(大写壹万元整)罚款,以上合并实施处人民币15000(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的缴款渠道进行缴款,请与景洪市应急管理局财务室(联系电话0691-2161511)开具财政票据后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