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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景)应急罚〔2025〕9-1号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5-06-23 16:40


被处罚人:徐某某   性别:男   

年龄:XX岁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XXXXXXXXXXXX                  

邮政编码: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所在单位: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西双版纳州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4月3日的执法检查中发现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下列问题:该公司没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徐某某作为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生产负责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交书、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整改资料及照片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的缴款渠道进行缴款,请与景洪市应急管理局财务室(联系电话0691-2161511)开具财政票据后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