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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景)应急罚〔2025〕20号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5-06-23 16:45


被处罚单位: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XXXXXXX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邮政编码: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西双版纳州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3月26日的执法检查中发现XXXXXXXX有限公司存在下列问题:1.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2.排土场存在: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3.开拓运输道路未按设计要求建设截排水沟;4.剥离台阶、开采边坡坡面上浮土、浮石较多;5.矿山开拓运输道路未按设计要求建设;6.矿山未按设计要求建设安全防护栏。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交书、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整改资料及照片等。

以上事实,行为1违反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2、行为3违反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为4违反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6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行为1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对行为2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对行为3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对行为4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对行为5责令于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改正,并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对行为6责令于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改正,并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以上合并实施处人民币50000(大写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的缴款渠道进行缴款,请与景洪市应急管理局财务室(联系电话0691-2161511)开具财政票据后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中国足球彩票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2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