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人社发〔2025〕152号 关于政协景洪市七届四次会议第44号提案的答复
- 来源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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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5-06-26 13:12
景讷乡委员小组:
你们提出的《关于指导景讷乡成立劳务派遣公司》的提案,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政协景洪市七届四次会议委员提案办理工作高度重视,召开会议安排部署,下发通知对委员提案进行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及时组织相关股室、中心(院)负责人研究落实提案,对提案中的问题、现象开展调查核实,及时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景讷乡等协办单位对提案进行商讨,形成答复意见。
二、关于成立劳务派遣公司问题
(一)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第44号议案提出的成立劳务派遣公司问题属于我局行政许可工作范畴。经申请人提交申请,我局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内决定。
(二)行政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三、关于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和劳动合同模版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四、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未经许可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感谢你们对景洪市人力资源市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6日